来源:服务业办 发布时间:2017-10-21
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市级统筹,县区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银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小微企业属地经营等特点,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
1.试点范围。以地方自愿为前提,鼓励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
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3.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省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单内选择合作伙伴。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3%。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年费率。
(五)基本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银行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具体贷款流程如下:
1.贷款申请人到合作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填写《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至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在收齐贷款申请人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申请人资料报保险公司,共同启动贷款审核程序。
2.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质审核,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载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并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收到银行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4.银行收到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5.贷款申请人签署保险合同后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审核效率。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方协商确定。
三、风险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银保审核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该试点保险公司应暂停在该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此项业务,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金融管理机构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违规故意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五)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试点银行要将保证保险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四、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自身财力及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按照省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扶发〔2017〕19号),大冶市、阳新县、市开发区要设立扶贫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金,2017年,相关县(市、区)运用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占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10%,至2020年该比例应逐年有所提升。
(二)风险补偿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一个县(市、区)(开发区)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停止在当地新增该业务,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具体补偿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试点保险公司向试点银行支付超赔的保险赔款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制定。
(四)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外部监管评级和内部业绩考核的扣分因素。
(五)加强政策配套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进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等行为。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奖励机制
(一)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情况,纳入年度金融信用市(县)、县域保险工作等考评体系。
(三)地方政府出现风险补偿金额支出较大、难以承受的,可向市政府申请风险救助。
(四)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在年终对各行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成立由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扶贫办等单位组成的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试点工作,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及时研究出台或修改完善本地区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主动与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协助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研究出台或修改完善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协调政银保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出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指导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黄石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贷支农支小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市经信委、市农业局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企业参与;市政府扶贫办负责协调推动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运用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各试点保险业金融机构每月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规范高效运行。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积极向上级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简化“政银保”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要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严禁搭售其他保险产品,不得额外增加投保人负担。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地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和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鼓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激励有资质的保险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形成竞争态势,促进业务发展。
(五)强化社会责任。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要把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抓手,加快健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因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实施方案时,由市政府金融办商有关部门完善、修订。各县(市、区)(开发区)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可比照本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