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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黄安监〔2017〕15号)

来源:规划办             发布时间:2017-11-16

 

 

 

黄石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三月

目  录

前 言 5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6

  (一)“十二五”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6

  (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7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8

  (三)规划目标 9

三、主要任务 11

  (一)健全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治机制 11

  (二)夯实基础,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2

  (三)引导促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3

  (四)科学防治,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体系 13

  (五)突出重点,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15

  (六)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15

  (七)加强保障,落实职业病防治保障救助措施 16

  (八)增强意识,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16

四、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政府领导,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位 17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17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19

  (四)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19

前  言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二五”时期,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规划指标内。但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与职业病防治体系不完善的矛盾突出,给我市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经济转型和改革的关键时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攻坚时期。加强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夯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基础,切实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有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于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是我市职业病防治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基础上编制的第一个职业病防治综合专项规划。按照《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国家、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针对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全面总结我市“十二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分析“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形势、面临的问题及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我市2016年至2020年全面推进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一)“十二五”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行政监管,职业病防治体系及工作机制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得到加强,《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 2015年)》有效实施。

一是职业病发病率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由2010年252例降至2015年118例,降幅46.82%;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由2010年11起15人分别降至2015年5起6人,降幅均超过5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由2010年3起5人降至0起;2010—2015年基本消除了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是职业卫生监管成效显著。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由2010年219家增至2015年3154家,基本做到应报尽报;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由2010年105家增至2015年674家,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点数由2010年1168个增至2015年7115个,合格点数和岗位数由2010年62%增至93%;市、县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初步建立,监管能力逐步提高,各级安监部门对292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覆盖率比2008年(36家)有大幅提高。

三是保障救助措施有效落实。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截至2015年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数均达到92%以上。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四是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加大投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升级,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明显好转。

(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的新阶段,亟需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是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我市是老工业基地,非煤矿山、冶炼、水泥制造、化工、制药、制鞋等职业危害严重企业长期存在。职业病危害涉及企业数量多,呈行业聚集性,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人约占30%。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产业结构落后,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水平较低,农民工、劳动外包及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情况尤为突出。

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职业卫生基层监管力量亟待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队伍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原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得到很好的控制,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又不断出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以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强化职业病防治基础体系建设和职业卫生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加强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管理,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诊治救助工作。

2.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加强政府领导,总体统筹和谋划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考核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协调,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凝聚职业病防治合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3.健全体系,强化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宣教培训、诊疗救治等体系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和专项治理,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4.依法防治,科技推动。严格落实“依法治国”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引领、创新驱动作用,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显著提升。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加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在5年内的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区县原则上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互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工伤保险应保尽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职业病防治主要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建立黄石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市政府牵头的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立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方式和方法,形成职业病防治合力。强化行业自律,坚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着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

(二)夯实基础,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充实乡镇(街道)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网格化体系。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配备纳入财政预算,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强化执法人员技能实操培训和考核。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统筹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执法,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同步建设,探索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提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

2.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统筹全市职业病防治资源,按照职责、任务与支撑体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分类建设。支持重点县(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的建设,切实提升技术支撑机构服务政府监管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能力。

3、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根据黄石市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合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促进具备条件的行业、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用人单位效能。加大医务人员职业病防治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诊疗技术水平。

(三)引导促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四)科学防治,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体系

1、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实现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信息等数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2、推动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推进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和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职业健康损害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在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以及分成、化学因素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快速检测等技术方面开展重点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区域性职业病防治研究与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五)突出重点,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摸清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以粉尘与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防治重点,深入开展铸造、水泥、石英砂加工、冶金、矿山、金属制品、化工、制鞋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

(六)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七)加强保障,落实职业病防治保障救助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与临时救助。

(八)增强意识,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的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位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涵盖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完善黄石市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发改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出资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配合职业卫生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的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任务的重大项目与工程,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设立政府主导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利用效能。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分工和具体配套措施。针对规划实施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强规划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总结,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并开展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检查、总结和评估。2018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效果的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