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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新《办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社会科             发布时间:2017-12-12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新《办法》,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厘清了政府、社会、家庭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引导,细化了老年人维权、社会舆论监督及建立督促机制的具体措施。

据悉,原《办法》是1999年制定的。为满足不断提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今年9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新《办法》还明确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以及家庭成员应赡养、扶助、保护老年人;如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如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则可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陪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