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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7-10-31

    10月2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出台,对我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体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刚刚召开的“十九大”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创新监管方式,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推进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方式的实际举措,更是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中的一项硬性条件和必选动作。

《办法》针对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审查、信用报告三种信用信息产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

 一是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办法》中明确要求: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绩效评价、资质审查及年检、备案、许可管理等重点活动中,政相对人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信守承诺则享受便利优惠,违背承诺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办法》还鼓励支持建立信用承诺审批机制,在公共服务事项中,对信用优良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提交书面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部分审批或证明材料,简化审批流程,使守信者享受相关便利。

二是全面推进信用记录查询审查。《办法》中明确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人员招聘等重点领域,必须经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审查意见。确保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中“应查必查”、“逢批必查”,给守信者以便利条件,给失信者以惩戒否决。通过政府部门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主动查询信用记录、积极使用信用报告,用信用管理的理念进行市场监管,必将形成政府讲诚信、重诚信的鲜明导向,影响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提升黄石转型发展的软实力,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积极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为实现有效监管,迫切需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强和补充政府监管。《办法》中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国有产权交易等重点活动中,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通过信用加分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实惠,让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受到限制或否决。同时,还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必须由市以上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具备信用服务资质,信用报告需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

四是明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对相关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市发改委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常态化归集报送信用信息,并梳理制定本部门(领域)的具体应用事项清单和实施细则;

市信用信息中心、市大数据公司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维护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同时,将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未落实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制度,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我市作为第二批全国信用示范创建城市,2016年启动创建工作以来,已相继制定出台《黄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开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黄石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全市50家3亿多条初始数据获得全国信用工作创新奖、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连续4期进入全国前10名。《办法》的颁布施行,必将信用黄石建设引向深入,诚实守信必将成为黄石企业和黄石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以良好的发展软实力助推黄石工业强市、赶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