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市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登记表
4.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
5.市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017年2月13日
附件1:
黄石市物价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做到严格文明执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加大推广随机抽查,同时,下列情况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二)群众举报、消费者投诉;
(三)上级交办件、督办件;
(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要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2017年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黄石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工作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检查登记表,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明确权利事项。检查登记表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七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黄石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黄石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2%,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也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局领导。按照案卷制作规范要求,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确保价格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 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在黄石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要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价检分局),价检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