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冶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改农医〔2017〕362号
关于大冶市人民医院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发展改革局、大冶市卫生计生局:
你们报来《关于大冶市人民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冶发改文〔2017〕84号)收悉,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5〕262号)及黄石市物价局黄石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市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黄价费发〔2009〕6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你们申报的市管医疗服务项目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此次批复市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可结合本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病人就医等情况确定本院的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详见附件)。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按照所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
三、请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将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此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大冶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大冶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