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黄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农医与资源价格科             发布时间:2017-12-18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规定,依据黄石大信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石中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黄正师审字【2017第230号)和黄石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黄石中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核定的定价成本,我们核定了《黄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12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黄石市发改委农医与环资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6369286    

联 系 人:张庆红

附件:黄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18日

 

 

黄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收费范围

全市所辖范围内凡与黄石中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标准为:

1、未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申报床位价格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3元,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日提高1. 5元。提高部分主要用于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2、已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文件申报了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医疗机构,其规定的床位价格中已包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再向病人加收。但医疗机构需按以上标准向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先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该单位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签订协议并向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缴费,年终根据该单位本年度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结算,多退少补。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病房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基层医疗机构每单位每月50元,其他医疗机构3.5元/公斤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每公斤3.5元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