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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经济实惠又环保健康,已经成为很多人喜爱的代步工具。
但骑行共享单车撞伤他人,责任谁来承担?
投放共享单车的平台公司是否担责?
受损人该向谁主张赔偿?
……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涉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次性捋清此类事故的责任划分。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3日,小刘扫码驾驶某品牌共享电动单车沿道路行驶时,将行人老章撞伤。老章在此次事故中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刘驾驶的共享电动单车属XX科技公司投放,且该平台公司在YY保险公司为投放的共享电动单车统一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1月,老章将小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骑行人小刘驾驶共享电动单车将老章撞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老章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小刘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XX科技公司在特定区域投放车辆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与小刘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该平台公司对该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对老章损失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系案涉共享电动单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在约定的保险限额内对老章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小刘赔偿。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刘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一判了之不利于小刘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小刘、老章、保险公司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一次性赔偿老章5000元。余下4万余元由小刘一次性赔偿。目前小刘及保险公司均已履行完毕,老章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03
法官说法:
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他人案件中,通常涉及骑行人、受损人、车辆所有人、保险人。
一般情况下,骑行人通过扫描车辆二维码付费骑行,便与车辆所有人间形成车辆租赁关系。
在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情况下,其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车辆所有人一般会统一为投放的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按骑行人的责任比例赔偿受损人的合理损失。骑行人作为侵权人,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当共享单车逐渐成为人们短途出行的首要选择,每一位骑行人都应规范使用共享单车。应按要求佩戴骑行头盔,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多人或超载骑行一辆单车。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主动联系车辆所属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依法处理自身或他人损失。
原标题:《【以案说法】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谁来“买单”?》